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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 :    为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明确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8年实行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根据《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定于今年5月针对2017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5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一次补考。    二、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坚持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2018年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16、17、18日,5月18、19、20日,7月20、21、22日,9月21、22、23日,11月16、17、18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以下简称“全国统考日”)是5月19、20日和11月17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8日、11月16、18日进行,并于2018年3月15日前填写《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以便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要切实贯彻《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及相关职业的补考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把工作做细,确保鉴定质量,保证平稳过渡。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阅卷评分环节的监督管理。除实行智能化考试的科目外,其余试卷均由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组织评阅。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须在“全国统考日”结束后30日内完成全部试卷的阅卷评分工作。    (五)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及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3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六)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答考生咨询,及时解决现场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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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

    11月3日,中国就业会“互联网+就业服务”交流活动在山西省大同市举行。中国就业会会长张小建出席活动并讲话,副会长柏莉主持活动。山西省人社厅厅长白秀平,大同市副市长荆虎出席活动并致辞。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主任刘康,副主任章谦,部就业司副巡视员柴海山、信息副书记常军,及上述单位有关同志;山西省就业局长师跃进,大同市政协副主席王剑辉,以及来自全国近20省市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企业共70余人参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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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为总结2017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做好2018年鉴定工作,现就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结本地区、本行业2017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总结2017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特别是进一步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夯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基础等方面的新思路和新成绩。二、围绕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以来,尤其在我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印发后,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面临的形势分析,落实职业资格改革要求,做好下一阶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设想和意见、建议。三、研究提出2018年工作及工作措施。四、请将你地区、行业在职业技能鉴定命题管理、质量督导、考务管理等方面相关技术文件报送我。请于2018年3月15日前将2017年鉴定工作总结和2018年鉴定工作报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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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

    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做好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的统筹规划,确保竞赛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经商职业能力建设司,现将2018年度竞赛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竞赛基本要求(一)申报竞赛的主办单位应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综合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并具备举办相关竞赛的实践经验与技术支持能力,并能承担相应的经费。(二)竞赛的职业(工种)应是本行业、本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职业(工种),且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曾颁布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且职业技能标准等级中设有(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工种)。2.与第45届世界技能大赛相对应且能够设置22周岁以下组别的竞赛项目。(三)企业集团可以申报未颁布过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但属于“中国制造2025”十大领域(即:新一代信息技术、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天航空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器械、农业机械装备)或涉及军民等国家战略需要的职业(工种)的竞赛。(四)二类竞赛可申报不超过3个竞赛职业(工种),且所申报的职业(工种)原则上2017年未开展过二类竞赛。二、申报竞赛的材料要求(一)关于申请举办2018年度竞赛的请示。(二)竞赛有关申请表格。(三)拟初次申请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提供该职业(工种)的背景情况和举办竞赛可行性分析报告。(四)拟申请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需附颁布该职业(工种)职业技能标准的文件复印件。请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集团在总结分析历年开展竞赛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专家认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务必于2018年2月2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我技能竞赛处。逾期未申报的,将不予列入2018年竞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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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4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2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工种。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  (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考核,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考核大纲》执行。考核内容由施工现场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组成。现场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操作技能考核。  五、考务管理  (一)考核场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技术理论和操作的考核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建设类办学能力评估合格,并经考核机构审定委托的有资质的培训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制度;  3、具有与应知考核要求相适应的教室,计算机考核能满足不少于50人/次要求;或者具有与应会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和机具(每工种的考核不少于10个能单独操作的工位,或者需配合完成操作的工种不少于2组);  4、具有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  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资格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名。  (二)考评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当熟悉本工种的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报市建设行业考指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确认后,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考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六、核发证书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业考指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并经市安质监总站结合合格者业绩复核通过的,由上海市建设协会负责《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本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已持有的相关部门发放的证件,在凭证领证截止期限前到办证机构进行集中领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至考核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考试成绩可在上海建筑业建材业网(www.ciac.sh.cn)查询。  (四)本市各级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认真实施网络化信息监管。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本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在沪工作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外省市核发《操作资格证书》的,均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安质监督部门办理信息化登记(含通过延期复核的登记)。  (五)各级建设工程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对查实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将记入档案,并对使用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有关证件期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和违章作业处理等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沪建建管[2009]61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 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的工作程序,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原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符合《通知》范围的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书》,为满足特种作业人员凭证领证和信息系统建设需要,现延期至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依据《通知》,考核和持证核验适用范围如下: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六)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  (七)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  (八)建筑焊割(操作)工。  三、申请办证和备案申报材料  符合《通知》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在申请领证或凭证领证时,应按下列要求递交申报材料:  (一)**申请领证  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可在www. ciac.sh.cn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应知应会考试合格证明;  4、初中(含)以上文化学历证明件复印件;  5、上海市二级乙等以上体检合格证明;  6、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二)凭证领证  1、《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原本市市级相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当场核验);  4、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三)外省市《操作资格证书》备案  1、《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可在www. ciac.sh.cn网站下载)  2、身份证复印件;  3、上海市建筑务工人员信息卡;  4、《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带原件核验)。  四、申请办证和备案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的,在《申请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用人单位可分批或者集中,填报《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见附件3)或《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名单》(以下简称《备案名单》,见附件4)。携带《申请名单》(或《备案名单》)和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到上海市建设协会办理。  (四)上海市建设协会自收到用人单位送交的书面材料,审核后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办理:  1、对不属于《通知》明确适用工种的申请,应当告知不予受理。  2、对存在误填、错填等可以更正的申报材料,应当允许用人单位带回更正或当场更正。  3、对申报材料漏缺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报单位,退回补正,并说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4、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5、上海市建设协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市安监总站。  6、市安监总站自接到报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并将准予发证或备案的审核意见书面回复市建设协会,市建设协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五、依据《通知》规定,经核准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备案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认真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3个月的实习操作后,方可正式独立上岗。  (二)每年需要参加不少于24小时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要通过定点强化培训经考试后方可上岗:  1、连续一年内有2次违章记录的;  2、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财产损失事故的;  3、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六、有关特殊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考核事项,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入档案;对属《通知》范围内明确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违章操作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拒绝参加强化培训,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被依法处以撤销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2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操作资格证书。  附件:1、《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     2、《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申请表》     3、《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申请名单》     4、《外省市进沪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备案名单》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九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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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监局关于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沪安监法规〔2009〕120号各区、县安监局:  近日,市领导对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市安监局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措施。为了认真落实市领导重要批示精神,市安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专项执法检查。依据《生产法》、《上海市生产条例》以及国家监管总局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专项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生产经营单位及特种作业人员  本市特种作业作业人员范围包括:  1、电工作业(低压运行维修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①气焊气割工②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工③埋弧焊工④气体保护焊工⑤电阻焊工⑥钎焊工⑦其他焊接与切割工);  3、电梯驾驶作业(建筑用电梯工);  4、起重机驾驶作业(①塔式类起重机操作工②船舶式类起重机操作工);  5、起重司索指挥作业(起重司索工,起重指挥工);  6、制冷与空调作业(①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②溴化锂吸收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③制冷与空调安装修理工④小型制冷与空调装置安装修理工);  7、登高架设作业(①建筑脚手架搭拆维修工②塔式类起重机搭拆维修工③建筑用电梯搭拆维修工④施工井架搭拆维修工⑤高处悬挂作业工⑥电力、通信登高架设维修工);  8、有毒有害有限空间作业(①有毒有害有限空间场所从事施工、维修、排障、保养、清理工②作业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  二、专项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法律、法规有关培训的规定的情况;  2、培训制度建设的情况;  3、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4、培训和持证上岗的情况;  5、持假证及失效证件的情况;  6、培训档案建设的情况;  7、培训期间享有待遇的落实情况;  8、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请各区县安监局领导高度重视,发动街道、乡镇安监队伍开展的检查,在管辖区域内做到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管不留盲区,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于9月20日前将专项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监管局法规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检查单位、数量、本区域内特种作业培训、持证上岗存在的突出问题、改进措施与建议等。上海市生产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三日